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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开采设备|采砂场转让协议书
时间:15/01/26 点击:

石场开采设备黎明好,采砂场转让协议书。颚式破碎机一般矿石的硬度黄植川诉奉节县公平采砂场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奉节县公平采砂场。 上诉人黄植川与被上诉人奉节县公平采砂场(以下简称公平采砂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奉法民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黄植川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黄植川与公平采砂场签订了《全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公平采砂场)提供场地、资源、公路、机器等设施设备,乙方(黄植川)负责生产米石、碎石、河沙;生产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工资、场地费、电费、资源费、油料等一切开支均由乙方支付;乙方要保护好甲方的所有设施设备,承包完交接甲方时,设施设备必须能正常运行,乙方每年交甲方承包费10万元,每四。芦山县人民法院强化执行监督保障公正执行 新闻频道雅安日报讯 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和部分基层干部亲临现场见证当事人叶某申请对转让砂场财产先予执行案,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叶某与程某因转让采砂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按照《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砂场采砂权及资产转让金为200余万元,叶某已先支付履行定金70万元。但因程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叶某办理采砂许可证等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履行金。 案件在审理中,程某提出反诉并申请先予执行。芦山县人民法院到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分析案情,考虑砂场资产如不及时清点和移交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和造成更大经济损失,裁定先予执行。 办案过程中,芦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多次到砂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案情,摸清双方的思想情况,因案情复杂,双方矛盾尖锐,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戴春国与张国良砂场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搜2006年2月20日,龙游县水利局向戴春国发出(龙水)停字【2006】第6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内容为经查戴春国在衢江团二段水域无证采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龙游县水利局责令戴春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06年4月26日,龙游县水利局向戴春国发出(龙水)告知【2006】第10号《告知通知书》一份,内容为戴春国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于2004年3月在王树生转买水域沙滩擅自开挖水域沙滩面积20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戴春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5月28日,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向濮晓东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为濮晓东与龙游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签订的006、007号合同将于2007年7月18日到期,要求濮晓东在十五日内对006号、007号合同。戴春国与张国良砂场转让合同纠纷案 判裁案例 (2007)衢中民二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春国,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英华,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良,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戴春国与被上诉人张国良砂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国良于2005年9月22日向原审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春国支付尚欠砂场转让款30万元;原审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驳回张国良诉讼请求的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5)龙小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张国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二审程序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作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衢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2011)定民初字第530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定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陈太德,男,汉族,定安县定城镇人。委托代理人邓光旭,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懿,男,汉族,住海口市。被告唐南柏,男,汉族,定安县定城镇排坡村人。被告许淑梅,女,汉族,定安县定城镇排坡村人。委托代理人陈益泰,男,汉族,海南琼州建筑工程法律顾问,现住海南省国营南海农场四区三队。原告陈太德诉被告唐南柏、许淑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光旭、陈懿,被告唐南柏、许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益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5月份,我和王琴、陈懿、陈悫四人共同磋商开采河沙,5月12日正式签订《协议书》,协。葛国清与于都县水务局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纠纷案 判裁案例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葛国清,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于都县葛坳乡葛坳村上新屋组。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都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晓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明元,江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男,于都县水务局水政股股长,一般代理。 原告葛国清为与被告于都县水务局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国清诉称:2005年7月,原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梅江汾坑河段采砂权,在给付36万元价款及履约保证金3.6万元后,于2005年7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于都县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享受。戴某1与张某0砂场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大法律信息 北大法宝 上诉人戴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0砂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某0于2005年9月22日向原审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1支付尚欠砂场转让款30万元;原审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驳回张某0诉讼请求的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5)龙小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张某0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二审程序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本院作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衢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以(2006)龙民二初字第184号案号重审张某0与戴某1砂场转让合同纠纷期间,因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0与濮晓东等人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再审,原审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7年7月9日,原审法院恢复审理。 文章来源:郑州制砂机网 http://www.zds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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